(2018)粤7101民初1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次数:42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
(2018)粤7101民初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
原告:衡水昊华广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拟开庭时间 |
2018年5月15日上午9:00 |
承办人 |
江洁 |
书记员 |
温颂灵 |
开庭地点 |
第一法庭 |
基本案情 |
2013年6月30日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被告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合格已全部使用,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价款284355.39元。2016年7月20目,衡水荣华橡塑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后催要未果,因沪昆客专项目部系被告设立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开设单位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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